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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升中队指导员兼大队系统管理员温雁翔,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温雁翔,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法院查明,温雁翔从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担任彭泽县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保险公司经理桂某某办理交通违法不计分业务9000余条。桂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23次向温雁翔的银行账户转入479052元。另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温雁翔还帮助九江旅游驾校校长冯某某办理交通违法不计分约3000条。冯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43次向温雁翔的银行账户转入163050元。在被调查期间,温雁翔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58万元。
法院认为,温雁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556702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温雁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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