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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利借款,不惜利用假房产证进行借款,被以诈骗罪判刑后,再被诉偿还贷款本息。12月1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翠五日内一次归还原告李国借款100000元,并从2013年6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张翠向原告李国借款100000元,借期一个月,约定用房产证抵押,如未还款,原告有权处置房产。后被告归还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本金一直未归还,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3年6月后支付逾期利息。
另查明,被告张翠向原告李国提供的房产证系假证,张翠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张翠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当时约定月利息一角五分,我已经归还利息至2013年6月份,我向原告提交的房产证是假证,现我因用假证诈骗被判刑,我要求对已归还的利息作为归还本金计算,余款等我刑满后归还。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房产证抵押,但系假证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行为无效。被告辩称其已归还的借款利息作为归还本金计算与交易习惯及约定不符,故该辩称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江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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