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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外孙被砍死 外公不明就里被砍成重伤
可作案人有精神病该如何是好?
2013年8月27日18时许,彭泽县定山镇一个平静的小山村里,发生了令人惊悚的一幕。
在这个小山村唯一的超市里,老板老顾正悠哉地坐在收银台前看电视。突然有一位30来岁的中年人急匆匆地跑了进来,手持一把菜刀,朝老顾的后背一通乱砍。老顾来不及反应,背上被砍出了几道口子后才拔腿往外狂奔。中年人不依不饶,继续持刀在老顾身后追砍。住在隔壁的老顾外甥小李听到舅舅的呼喊,连忙拿起一把锄头冲出家来,挡在了那中年人面前。中年人与小李开始打斗,锄头被菜刀砍成两截,小李败退,头部被砍伤,躲回家里。
中年人眼见追赶不及,又回头去追老顾。老顾的妻子听见呼喊,从农田里赶回来,试图拦住那中年人,可头和脚也各挨了一刀。老顾夫妻俩互相搀扶着,拼了命地逃,才踉踉跄跄地躲进了邻居家。
中年人见大门关闭进不去,又回到超市门口,拾起那把被截成两断的锄头,在超市里一顿乱砸。老顾的外孙小刘恰好路过超市,不幸被中年人撞见,结果头部被连续击打数下,当场殒命。
随后,中年人被公安机关制服。而最令人感到疑惑的是,此人与老顾一家究竟有什么深仇大恨?
在事后公安机关的询问中,老顾也同样感到不解。他说,他与那人平时没什么来往,话都没说过几句,根本没什么仇恨。唯一给他留下印象的就是案发当天凌晨4点来钟,那人曾到他家来敲门,莫名其妙地说自己病了,让他带去看病。老顾的妻子有着同样的供述:“那人说自己快要死了,叫老顾带他去看病。”
中年人名叫牛汉,与老顾一家是同村人。
看来,牛汉的病是寻找他作案动机的重要线索。在随后的调查中,彭泽县医院急诊科的两位医生向公安机关证实:案发前一天21时许,牛汉曾经来到医院,称自己全身肌肉萎缩,大脑只有三分之一在运转,但是医院并没有检查出他有什么急性疾病,故好言劝说他回家休息。第二天下午,也就是牛汉作案前头几个小时,他又来到医院说自己身体不好要求打针,但医院同样没有检查出他患有什么疾病。
直到归案后,经过司法机关的鉴定,才查出牛汉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了牛汉的父亲和大哥均有精神病史。
在牛汉的供述里,他承认自己与老顾一家从来无冤无仇。但是,他总是隐隐约约地感觉到老顾在背后害他,在他家的自来水里下毒,在背后说他坏话。
他自己知道,对于这种种猜测,他没有分毫证据。
案发当天凌晨,牛汉来到老顾家要求老顾带他去看病而遭到拒绝后,便使他萌生了杀人泄愤的念头。
按他自己的说法:“当时我就是觉得心里不舒服,想发泄,所以就想到了砍人。”
这起恶性事件造成了老顾轻伤甲级、小李轻微伤乙级、老顾的妻子轻微伤甲级,而殒命的无辜少年小刘,当时还不满10岁。
今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汉因怀疑他人对自己不利,遂起报复之意,持利器、钝器砍杀、击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牛汉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牛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小刘的父母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受伤的三人各项损失共计4.9万元。
法理解析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中的被告人牛汉属于《刑法》上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原标题:可作案人有精神病该如何是好?
来源: 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作者:记者 赵岑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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