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02日早上7点多,我像往常一样来到店里。我的店在龙城大道老计生委旁边,那里既有停车位也有一条由绿化带隔开与停车位贯穿的既不影响车辆行驶也不阻碍行人的道路。当时我把车停在了自家店正门口可停放非机动车的道上,在没有停车位或者装载货物的情况下商户们都会临时停一下!又是大清早,自然也有很多人会临时停车在旁边吃个早餐,马上就走。而我恰巧就是吃个早餐一时没留意,交警来了且拍了照,刚要贴罚单被我发现,于是我立马上前解释:“我店就在这,就停一下下,这样搞没意思吧,我马上就开走”边说边把罚单推了回去,交警无奈收回了罚单离开时警告我马上开走,我也配合的答应了。原本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可没想到在我12月01日的时候去交警队查看有无车辆违章记录时发现有违章停车的记录,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仔细观察发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描述是:“被处罚人于2014年08月02日07时59分,在渊明路口300米实施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150元罚款。”首先据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对违章停车处罚有明文规定。在驾驶人在场的情况下,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配合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而处罚决定书却罚款150元,这是其一。其二,在查看违章停车照片记录时明显是在店门口也就是龙城大道那拍的照片,处罚决定书上却说我是在渊明路口违章停车!这不是在编造与事实不符的违章停车信息吗!更可气的是我不服处罚书的决定想申诉,处理违章的工作人员却推诿叫我找城管!到了城管办公室又没人,年边上生意本来就忙哪有时间陪这帮人耗。150元罚款虽没什么但却驳了人情、黑了良心、失去了民心。我手上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他们自己拍的照片就是证据还有这附近的商家也可以证明当天的情况。俗话说的好,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交警如此勤勉上进到底是为了良好的道路安全,还是自己的腰包?我该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