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诚是一名彭泽90后小伙,2013年5月份到某快递公司彭泽营业部担任收派员,从事快递货物分拣、派送及代收快递货款的工作。2014年1月底至3月初,其在分卸快递包裹的过程中,不经自己的工牌号扫描便将包裹直接放到自己要派送出去的货物区域内,陆续将5部手机和一部照相机据为己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26元)。此外在2014年 3月至4月期间,将代该公司收取的快递费用和货款共计16007.5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
2014年3月28日,该营业部工作人员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4月4日将其抓获,11日将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诚来到邻居被害人程娟家,发现程娟不在家且房间内凳子上有一个手提包,便打开该手提包从中盗取人民币2300元,随后回到自己家中,并将所窃得的钱款分别放在自己钱包和家中。后被害人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职务上便利私自将其所在快递公司负责托运的货物以及代该公司收取的快递费用和货款共计人民币27933.5元据为己有,属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邻居家中后乘其邻居不在家中之机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300元,属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全部退还财物,且取得被害人程娟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判决被告人李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已生效。(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