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好友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岂知丧失诚信到期不还,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也未来开庭,11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逾期未到庭,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菊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汪临借款70000元。
庭审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李菊向原告汪临借款700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李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人员等相关开庭事项及逾期不到庭应诉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与此同时,原告就其主张提供2013年6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借款70000元,约定2013年7月5日前还清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大部分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仍有相当比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院经法定程序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认为不予理会就能躲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郑重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江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