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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买房后过户发现房屋被查封 原房东却称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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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买房后过户时发现房屋被查封,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0月3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原告丁某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被告方某、高某、邢某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方某、高某夫妇系龙城镇人,两人在彭泽县龙城镇拐子冲有一套建筑面积为84.78平方米的房屋,且有合法的产权证。2012年两人因急需资金而欲将房屋出售,因时间紧迫便委托被告邢某办理房屋出售、过户及领取售房款等相关事宜,并于2012年10月26日在彭泽县公证处依法办理了就委托书等事项的相关公证。
2012年11月2日被告邢某依授权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支付了15万元的购房款,被告邢某也应协议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但是却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丁某买房后,高某又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先后分别向黄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逃到外地,致使黄某等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此被害人黄某向法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在法院起诉期间黄某才得知被告高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为此黄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高某于2013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4年5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而原告因其购买被告方某、高某夫妇的房屋后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此房屋被查封,不能过户,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法官前往高某所服刑的南昌女子监狱进行庭审,庭审中被告高某辩称其不知道房屋卖给原告丁某一事,也未委托邢某出售房屋办理和委托公证时其未到场签字捺印,表示不认可房屋出售给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方某、高某夫妇委托被告邢某为代理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镇拐子冲,建筑面积为84.7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全权办理该房的出售、过户及领取房款等相关事宜,因此被告邢某代理出售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方某、高某均应承担。
对被告高某的辩称事由,因原告所持有的房产证是唯一真实的本案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且原告的房产证是在购买该房时由被告邢某交付的,而被告邢某又是由被告方某、高某亲自交给的,另从彭泽县公证处调取的证据及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方某、高某委托被告邢某代为售房一事,因此对被告高某辩称其未委托邢某出售房屋,故不认可房屋出售给原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买房后过户遇阻 原房东却称不知情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芬
发表于 2014-11-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忽悠,接着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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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真实道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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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真会忽悠,骗子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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