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处需谦让,各让“三尺”又何妨。两家人争执伤人只因园中树木被砍。2014年10月1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现已生效。
被告人李洋与被害人程清系邻居关系。2014年4月18日上午,程清的妻子汪秀与李洋的母亲李娇因菜园里一棵树被砍烧之事二人争吵后发生揪扯。汪秀便向村支书反映此事,三名村干部先到汪秀家大致了解情况,随后前去李洋家调处纠纷。汪秀也跟随到来到李洋家门口,与李娇又开始争吵,程清拿着钢管也来到李洋家门口。李洋同其父亲王保拿铁棍站在自己门口。见此情形,村干部拦住双方并抢下程清手中钢管,李洋与王保也放下铁棍。李洋的哥哥见程清拿着钢管,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冲向程清并朝程清身上乱挥,王保拿着铁棍跟着追打程清,李洋用铁棍打了一下汪秀的后脑勺,然后一同追打程清并用铁棍往程清右肩上打了一下。汪秀的弟弟汪明见状上前抢李洋手中的铁棍,也被李洋用铁棍打了头部。在场村干部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经鉴定,程清因被人用钝器击打右肩部致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秀、汪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洋及其父亲、哥哥三人当日自行前来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承认故意伤害一事。后被告方与被害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2014年4月29日李洋的家属赔付给汪秀医疗费8000元, 5月27日赔付给程清医药费和其他费用29000元,当日程清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洋等人的行为,要求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后在暂时联系不上程清的情况下,李洋的家属于10月15日将按照约定的赔偿余款7000元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洋在其家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时,使用铁棍对被害人一方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乙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程清在其妻子与被告人李洋的母亲发生争执之后拿着钢管前去对方家门口,对激化矛盾并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另被告人李洋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害方出具了书面材料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洋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