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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前儿媳借款给公公,后与其儿子离婚,离婚后公公一直未还款,前儿媳遂一纸诉状将公公告上法庭。10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策军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戴林借款35000元。
原告戴林与被告赵策军之子赵刚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 2012年5月被告赵策军请求原告戴林回娘家帮其借款35000元用于个人生活需要,原告遂个人借给了被告35000元人民币,由于双方身份关系特殊,原告当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之子吴问国离婚,就该笔借款彭泽县人民法院(2013)彭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系“原告(戴林)个人借给被告(赵策军)父亲款3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庭审中,被告赵策军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该债权属于其个人债权,并由此向被告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江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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