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法院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合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合作方式;那么,当合伙解散时,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呢?10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锐、被告刘勇返还原告王晓15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晓与李锐、刘峰三人系朋友聚会上相识。都是正当而立之年,自觉有许多雄心抱负无处施展,酒桌上,“英雄所见略同”的三人越聊越投机,甚至都有相见恨晚之感,感叹终于觅得知音。从改革开放的下海浪潮到现在彭泽本地的飞速发展,三人畅所欲言。聚会结束后,三人互留了联系方式,经常相约“小酌一杯”。李锐多次表示自己调查了彭泽本地市场的消费情况,认为彭泽还缺一个大型饭店,在这方面市场还是空白,如果三人合伙投资此方面,一定会赚的盆满钵满。在几次劝说之后,王晓和刘峰也渐渐动了心,的确,放眼彭泽,市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都提高了,但在彭泽却找不到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高档次饭店;如果真的建立起来,一定会吸引大量客源,前景一片光明。 一拍即合,三人当即决定合伙筹建饭店。紧锣密鼓的制定了一系列筹建方案后,剩下就是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资金问题了。毕竟“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即使大家讲究兄弟情谊,还是互有忐忑。最终,在合伙协议上,三人白纸黑字约定:王晓、李锐、刘峰均应各出资100万元;三人第一批先各自出资30万元,余下出资额在饭店正式预算出台后60天内全部到位,逾期视为自动退伙。 没成想,就在饭店如火如荼的筹建过程中,王晓却要退出。这意味着李锐和刘峰要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这么一个突如其来的决定打破了所有的计划,李锐和刘峰的反应可以用愤怒来形容了。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王晓支支吾吾,只说是妻子不同意,不然要跟他离婚。李锐和刘峰也不知这理由是真是假,但是没办法,王晓去意已决。 “王晓,你也知道,饭店正在筹建,正是需要钱的时候,你的退伙资金只能拿到一半,也就是15万,剩下15万只能等到饭店营业了,赚钱了,才有的给你。”李锐没好气的说。王晓自知理亏,此时也没有脸面说不,只好应允。 数月过去,饭店正式完工,开始营业。只是营业情况并不像李锐和刘峰所预测的那样客似云来, “看来,咱们高估了家乡人民的消费能力啊。”刘峰苦笑道。一直旁观的王晓却毫不意外,原来,在建店之初,王晓就发现了问题,并非处在黄金地段的地理位置,加上偏高的价格,即使装潢非常有格调,也还是无法引起人们的消费欲望。但王晓也不敢十分确定而劝说他们放弃投资,多番思量后还是决定搪塞一个借口退出这场“风险投资”,王晓不否认,自己是有那么一点自私的。 在此期间,王晓也来找过李锐和刘峰数次,希望能早日拿到自己剩余的15万元。李锐和刘峰都表示现在酒店经营惨淡,无力支付,还需等待时日。出于愧疚,王晓并未多言。 2014年,王晓再次找到二人要求支付剩余的退伙资金,还是一样被拒绝。就算是自己当年不义在先,也不代表这钱自己就要不得了!一气之下,王晓将李锐和刘峰告上了法院。 李锐和刘峰也没料到王晓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两年前就算王晓背信弃义在先,两年后连兄弟情谊也不顾了,令人心寒。昔日兄弟情谊转眼形同陌路。 庭审中,法院查明,原、被告间的合伙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王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故原告王晓已缴纳的30万元出资额应当由饭店经营者返还,剩余的15万元系合伙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锐、被告刘勇返还原告15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和普遍,合伙这种经营方式也愈加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个人合伙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家庭或是朋友之间的关系,所以事前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后来引起纠纷。对于合伙,法律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因为退伙涉及到财产分割,由于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这就涉及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想退出合伙的,需要事先声明或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在处理好财产和债务关系后,方可退出合伙。所以,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前,一定要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债务,利益的分配,由于个人合伙的特殊性,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应本着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的理念,以免后来因利益的分配而伤了和气。(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