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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泥马

彭泽县公安局隆重举行公开退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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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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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做了一点事情就该表扬{: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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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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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申明:就打击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 等侵害公民财权权利的犯罪 我很支持,但对退赃采取该种形式,表示谴责公安局,公安局的行为也是在侵犯财权权人的实际财产支配权。论坛里有不少道德党,喜欢从他们认知道德角度来批评任何负面评价正能量行为的,我只恳求嘴下留情,不是指下留情。

隆重退赃大会活动吗?          不我看是隆重违法!

看着还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我看了就好笑,一群人以维护法律名义,坐着违反法律的行为,然后还来给公知大众做法律解答。看了怎么那么可笑。

   彭泽县公安局集中退赃、以公开退赃大会形式,目的动机肯定不容存疑,绝对是正当的。不外有三:

一、以宣扬公安能力,震慑社会有犯罪行为、及潜在实施犯罪人感到恐惧,使其放弃犯罪念想;

二、给社会公众以公安有能力也确实履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给公众以社会安全感;

三、给媒体、上级领导集中观看彭泽公安政绩,工作效率及工作成果活动,是一种类似活动形式的工作报告


      彭泽公安这样的行为,不管在高尚的公共目的都不代表行为可以侵犯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除非不去追查财产归属)。
  
  公安人员职责是捍卫法律,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样的,破案是履职,也是对社会贡献,但是财产所有权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导致财产脱离自己的支配能力范围,已经是一种损失了,在破案后,还要承受财产已找回,但是仍然要脱离自己支配能力范围,而等待所谓形式的集中退赃活动,在众目葵葵之下去受领,对财产所有权人来说是一种公权力的侵害。
  因此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若干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若干程序规定(公安部127号令)也明文规定,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该明文条款更加明确要求,就是在保证案件办理的情况下,要第一事件恢复合法财产权人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财产的实际权利(占有、支配、使用等)。我看照片中还有盗窃香烟,香烟并非长久可保存物,存储坏境不当,时间长等都会导致香烟质量发生变化。

  因此个人认为彭泽公安此举不可取。是典型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无法律根据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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