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法院网讯 邻居借款数额只有5000元,后来外出,也不给家人留下联系方式,下落不明,到期借款亦迟迟不还。9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毕琴立即给付原告邓可借款5000元。 原告邓可与被告毕琴可谓是多年老邻居了,俗话也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来是互相帮助和睦友好的,但是邻居毕琴却树立了反面邻居教材。2012年8月26日,被告毕琴来到隔壁邻居即本案原告家,称其欲外出务工,但是手头上钱不够,外出要多带些钱以防不时之需,希望原告借点钱给他,原告心想多年老邻居了,5000元数额也不大,遂当时就从家里拿了现金给被告,被告同时也出具了借条,并向原告保证,一旦在外地安顿下来了,站稳脚跟就立即汇款还钱。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间到了2014年9月了,原告一直未见被告有任何还款动向,刚开始考虑到隔壁关系,再加上钱也不是很多,就一直未向被告催讨。可是都2年多了,不至于这小小5000元还不起,于是当即拨打了被告手机,谁知听到的确是语音提示称电话是空号,原告又去找被告家人,希望能打听到被告联系方式,可是家人称过年都没有回来,也没有和家人联系。原告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债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92条之规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邻里之间应讲诚信,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江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