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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分山到户林改工作进展顺利,最后一些面积怎么分配,三名村干部采用虚加到个人账户的方式,将公益林补贴款据为己有。9月1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陶某、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杨梓镇某某村进行第二次林改,被告人徐某、陶某、曹某三人在协助彭泽县林业主管部门测量、登记、核算本村公益林面积的过程中,经过商量决定将分林到户后其三人各自负责的组里公益林面积分别虚加到各自名下并将该面积数据提供给林业部门,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该面积数据,从2007年至2013年将逐年的涉案国家公益林补偿金陆续分别转入其三人在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一卡通个人账户上,三被告人共计套取国家公益林补偿金人民币43027.36元并将此款个人使用。其中,徐某非法占有12994.18元,陶某非法占有12361.5元,曹某非法占有17671.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陶某、曹某三人利用村干协助彭泽县林业主管部门测量、登记、核算本村公益林面积的便利,采取将集体公益林面积虚加到个人名下的方式,从2007年至2013年总计套取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人民币43027.36元并据为己有。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致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徐非
来源:彭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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