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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工程做了一半担心结不了账 他就想干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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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中国江西网九江讯 九江晨报 江帆记者赵岑雨报道:在生意往来中,你和A签订了一份合同,你做工程A付钱,你做着做着却发现A的资金状况越来越差,很有可能付不了你的工程款了。这种情况下,你有什么办法可以解除你与A之间的合同吗?答案是有的。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3年4月12日,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化工公司的生活区、厂房、仓库土建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自筹资金承建。
  2013年底,化工公司厂区内施工现场除钢结构厂房因机械设备高度未确定无法安装的四栋外,所有合同内的工程已基本完工。而此时,建筑公司发现,化工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预付款、未付清之前的工资及材料款、未支付所欠的土石方及桩基础工程款。建筑公司认为,虽然双方合同尚未完成,但化工公司的种种表现已显示出它们丧失了商业信誉,之后很有可能付不了他们的工程款。
  所以,2014年1月6日,建筑公司向化工公司下达“中止合同通知书”,要求化工公司七天内提供担保。化工公司收到“通知书”之后,认为建筑公司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同意中止合同,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且认为建筑公司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商业信誉,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建筑公司的“中止合同通知书”无效。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首先,自己享有“不安抗辩权”,化工公司对厂区的土地出让预付款未缴纳,土石方及桩基础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其经营状况已经让自己感到十分“不安”,他们有理由解除合同。其次,他们向化工公司的“中止合同通知书”中写明了要化工公司提供担保,但化工公司未提供。故此,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建筑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与化工公司的合同,虽化工公司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预付款,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那么不宜再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所作的工程已经快要竣工,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支持了化工公司的诉求,要求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法官告诉晨报记者,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确如建筑公司所“不安”的那样,化工公司无法及时履行工程款,那么建筑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法理解析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叶律师评案
  本案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建筑公司的“不安抗辩权”,实际上是对化工公司的一种善意保护,以为内本案现实情况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如果建筑公司走解除合同的途径,那势必就会对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评估,这肯定会造成巨大的资源和财务浪费。因此,建筑公司提出“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是不妥当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剩余工程完工,依据双方之间的发承包协议,追求化工公司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追讨自己的工程款,因此人民法院建筑公司另行起诉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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