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唐某相识多年,今年1月29日傍晚,唐某叫高某骑摩托车带他去刘某家收账。当晚9时多,唐某进入刘某家中,高某在刘某家外屋边小解,其间不慎摔入沟内受伤。高某在医治期间花去近8000元,医嘱休息3个月。高某痊愈后找唐某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唐某认为自己并无责任,拒绝赔偿,高某便提起诉讼。 近日,彭泽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摔伤时既不是在从事受被告唐某的雇请活动,也不是从事为被告的帮工活动,是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才不慎摔伤,被告对此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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