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00吨醚化物、700吨酯化物生产建设项目第二次环境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向公众公告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征求公众对于本项目的意见。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00吨醚化物、700吨酯化物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选址于江西省彭泽县工业园矶山化工印染集控区(地理坐标为经116°35.688′,北纬29°57.102′)。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概况: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735m2,总建筑面积为8667.85m2。主要建筑内容为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生产车间三(预留车间)、生产车间四(预留车间)、仓库、原料罐区、变配电间、冷冻间、烘干房、事故应急池、循环水池、污水处理池、办公楼、辅助楼及化验中心等。
本项目劳动定员为70人,本项目工作制度为300天/年,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
二、项目产污环节
根据初步工程分析,本项目的主要产污环节如下:
1、废气:主要是锅炉烟气、醚化物和酯化物生产过程中工艺废气、储运和生产中的无组织废气。
2、废水:主要是全厂产生的污水主要为主要是生活污水、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水环真空泵废水、尾气吸收水。
3、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空压机、压滤机、循环水泵和冷冻机等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废活性炭、蒸馏残液、废气收集粉尘、原材料包装袋、包装桶、污水处理污泥、煤渣、脱硫除尘灰渣和员工日常生活垃圾。
三、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和工艺废气,锅炉烟气通过陶瓷多管除尘+钠钙双碱液水膜脱硫除尘处理后由40米高烟囱高空排放,处理后的烟气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通过三级碱液吸收后由15米高1#排气筒排放;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2#排气筒排放,经过处理后的废气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将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生产车间务必加强车间通风,加强对生产员工的保护措施。
2、水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水环真空泵废水、尾气吸收水,项目外排污水总量43987.7t/a。
项目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NH3-N、SS、硫化物、硝基苯类、甲苯和挥发酚,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气浮隔油+铁碳反应器+混凝沉淀池+二级生化+二沉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要求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长江。
3、噪声影响及防治对策
通过对噪声声源进行减震消音隔音处理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原料包装桶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煤渣和烟气脱硫除尘灰渣外售相关建材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蒸馏残液、原材料包装袋和污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通过上述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再利用或处理处置,不外排,对环境影响较小。
企业在落实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总体规划。项目拟建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工程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可行,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项目区域现有的环境区域功能。因此,本评价认为,在本报告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及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情况下,项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是可行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与目的:
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以及项目所在的的自然、社会概况以及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针对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建设带来的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六、联系方式如下:
评价单位: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单位地址:九江市浔阳东路133号
联系人:汪忠 联系电话:15270268869
电子信箱:15070249792@qq.com
建设单位: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彭泽县矶山生态工业园印染集控区
联系人:邢科长
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的意见主要包括:对本项目建设的支持情况、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沿线居民对拟建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影响的态度、对项目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意见与建议。
欢迎各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下列联系方式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征求公众意见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以便跟进,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2014年9月1日。
特此公告!
江西省利凯化工有限公司
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4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