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彭泽讯 通讯员周淑芳报道:“我娶老婆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她不能给我生小孩,我们之间也就没有感情了,因此我坚决要求离婚”,彭泽县龙城镇人张某如是说。8月1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嫁妆由被告王某自行带回,驳回原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
2011年8月份,张某在自己初中同学的介绍下与王某相识,相识后张某便主动追求王某,在王某的生日那天,送手机作为生日礼物,平时经常给王某送东西,对王某照顾有加。在张某的热烈追求下,两人在2011年年底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2年元月5日在彭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两人婚后感情像正常的新婚夫妻一样甜蜜,很快王某便有怀孕,但是孕期的王某多次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知夫妻俩,说王某的体质可以怀孕,但却不能生育小孩,即即便是生了也会是死婴。面对这一情况,张某带着妻子王某到彭泽县人民医院、上海、武汉等多家医院治疗,王某最终还是没能保住胎儿。
王某流产后,张某带着王某又去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但是情况并未好转,因此,张某便认定王某不能生育,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9月份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此时王某怀孕流产未满6个月,张某得知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后,便撤回了起诉。张某撤回起诉后,便单独外出务工,没有与王某联系,王某为了挽回这段感情,问张某家人丈夫的联系方式,但是被拒绝告知。
2013年6月11日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本案庭审中,原告张某称“我娶老婆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她不能生育,我们之间也就没有感情了,因此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表示“自己与原告仍有感情,自己是能够生育的,上次流产后,原告就没有给两人生小孩的机会”。庭审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希望再给这对夫妻一次机会。
但是此次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没有出现缓和,两人一直分居生活。2014年5月11日,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询问被告对他们感情、婚姻的意见后,被告表示原告三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双方现在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自己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在返还彩礼方面不能达成一致。
承办法官调解不成后,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被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驳回其此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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