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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锤钉弹入眼 雇员获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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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中国江西网彭泽讯 通讯员周淑芳报道:用钉子钉木板过错中因操作不当,钉子被铁锤钉飞,弹到眼睛。8月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损失43895.5元,被告九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被告兴达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了山南新区二标段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被告黄某承接了模板工程业务,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9月份在被告黄某的工地上做模板工。

  2013年12月5日下午约2时30分许,原告在用钉子钉木板过错中因操作不当,钉子被铁锤钉飞,弹到眼睛。原告休息一会儿之后,因感到眼睛越来越模糊,便独自一人搭乘公交到彭泽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伤势较重,当即转入南昌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住院7天后回家休息。出院医嘱:术后一月拆除角膜缝线。2014年5月6日、6月4日因伤情需要又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并拆除角膜缝线。王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因受雇在被告黄某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受伤,被告黄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兴达建筑公司将模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黄某个人,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与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此次受伤是因其操作不当造成的,故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黄某的责任,此责任比例应按3:7即被告黄某承担70%的责任为适宜。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62707.89元,由被告黄某承担7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3895.5元。


来源:中国江西网九江频道  编辑:余传建  作者:周淑芳
发表于 2014-8-1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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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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