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是我买的,工资我赚得比你多……”
分财产时,他算得格外清楚
“法官,我们要离婚!”“你搞清楚!咱们早就离婚了!这次是来分家产的!”8月5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马当法庭,一对年轻男女激烈争吵着。
欧阳军(化名)和李阳(化名)同是彭泽县棉船镇人,两人经相亲相识,火速订婚同居,随后“奉子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很快,两人的争吵越来越多。2012年,双方离婚。2013年,考虑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欧阳军决定与李阳重新生活在一起。
但是没过多久,双方再次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并且欧阳军向法院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他说,自从2013年两人同居以来,家里购置了一套家电,“买家电的钱都是我出的,银行账户里大部分都是我的工资。所以户头里的钱应该按个人赚的还给个人,家电应当归我。”说着,欧阳军拿出了自己的工资证明,以及刷卡买家电的发票,力图证明5万元的共同账户里,有3万元都是他的工资收入。
大概是没有想到昔日伴侣会准备如此多的证据来“对付”自己,李阳愤怒了:“对,我是没赚到什么钱,但是家里家外的不都是我在操持吗?你请个保姆也要钱吧?再说,你怎么证明你工资都存进去了?我也存了不少啊!”
法官认为,欧阳军出具的发票足以证明该套家电是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其出具的工资证明,并不能证明共同存款账户里存入的数额,应当视为等额享有。
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家电归欧阳军所有,欧阳军分得共同存款2万元,李阳分得共同存款3万元。
(魏文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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