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反映“换门头需交钱合法吗”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在网上所反映的门头店招收费属户外广告媒体场地占用费。现就相关问题我局作如下回复:
一、县发改委和物价局对我局收费项目和标准已做出审核(彭价字[2013]28号),项目收费许可证(彭价[011032号]);反映收费问题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执行;
二、为加强文明执法,我局要求队员必须对当事人告知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若有疑问,您随时可来我局调阅查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三、感谢网友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广大网友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理解城市管理工作,共建美好城市环境。
彭泽县城市管理局
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