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注射器与药品不配套而无法使用,患者认为医院未告知应依消法给予双倍赔偿。2月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医院之间就购买注射器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提供商品时亦未有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娜2013年3月因患糖尿病在彭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开始使用胰岛素注射器。后因胰岛素注射器损坏,2013年8月1日,原告丈夫钱刚到被告彭泽龙城医院购买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当时开处方的医生询问原告丈夫怎么只买一支笔,钱刚说药已经买了,后被告将价值260元的诺和牌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卖给原告。原告将笔式注射器拆开使用时发现该注射器与自己的药品不配套。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被告拒绝。纠纷经彭泽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破坏了笔式注射器的原始结构,无法再次出售,且该注射器的包装上有明确的告知书,该笔仅能和与之相匹配的诺和诺得产品配合使用。原告丈夫购买该医疗器械时我院医生已经告知要与药品配套使用。原告要求退货,我院未予同意,后经彭泽县消协协调未果,我院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诺和笔式注射器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被告出售的医疗器械诺和笔系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原告购得拆开使用后要求退货于法无据。被告出售的诺和笔注射器的包装盒背面注明“诺和笔胰岛素注射笔仅能和与之相匹配的诺和诺德产品配合使用,才能保证此笔使用的安全及有效”,该注明字样不属于使用说明书,而是对该产品功能的明确告之。原告并不是首次使用胰岛素注射笔,应知道该笔的使用功能。被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向原告提供不真实信息,亦未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未违反经营者的义务。原告在使用该诺和笔时未造成损害,被告在提供商品时亦未有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