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纠纷双方发生冲突,一方持刀追砍,被追赶无奈从高处跳下摔成重伤,参与追赶人犯聚众斗殴罪承担刑责。1月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许某与被告人王某之间为摩托车之事发生矛盾,2012年7月22日23时30分左右,许某邀集刘某、刘某超等人一同到彭泽县龙城镇十一号大道附近的一家游戏室去找王某想要拿回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当时王某正与丁某、程某、袁某、王某安(四人均判刑)等人在该游戏室玩游戏,许某进入该游戏室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持砖头、刀、凳子等进行打斗,在此过程中持刀的刘某被砸伤眼角,随后许某等人陪同刘某前去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
为报复,王某遂邀集丁某、程某、袁某、王某安等人携带刀、钢管等工具,坐出租车于次日凌晨0时50分许来到彭泽县人民医院,在该医院急诊科附近发现刘某与刘某超二人,便下车进行追砍。丁某与王某、袁某持刀和钢管往医院大门口追赶被害人刘某,程某持钢管与王某安则追打刘某超至门诊楼边的公厕但未找到。王某、袁某追到该医院大门口处也返回去追刘某超,丁某持刀追刘某到该医院旁的茅湾巷路口后返回医院去找刘某超。刘某自称其跑出该医院大门后跑进了茅湾巷内,因害怕追上后被打,在逃跑的过程中从高处跳下时摔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刘某自称的摔伤地点距离上述茅湾巷口约120余米。当日1时20分许,刘某被人送到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在诉讼阶段中,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于同日向法院出具收条和撤诉申请书,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许某为琐事带刘某等人到游戏室找被告人王某,而与王某及在场的丁某等人发生打斗后,被告人王某邀集丁某等人持械前去医院寻仇报复对方,下车即追打刘某和刘某超,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参与追打刘某等人,虽然最终导致刘某因害怕被追砍而自行从高处跳下摔成重伤,但该结果并非被告人王某等人直接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属共同犯罪,系主犯。鉴于该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其家属从侦查阶段至诉讼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