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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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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类民事纠纷司空见惯。元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小客车与电瓶车在行驶互有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最终法院判决非机动车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一出,在当地引发了一场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纠纷,谁之过?”的热烈讨论。

    近日,笔者在彭泽街头随机做了一份调查:如果一辆机动车与一辆非机动车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谁可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呢?为什么?在回收回来的一百份调查问卷中,近80%的市民选择了“机动车可能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肯定是机动车嘛!一辆非机动车,你比如电动车,怎么可能能把轿车撞倒呢?轿车才是马路杀手啊!”这位市民的回答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为了公平起见,我们来听听机动车司机的代表性发言:“唉,大家都认为咱们机动车上路就是横行霸道,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殊不知此言差矣!现在马路上的电动车越来越多,通过一个路口时很可能就突然驶来一辆电动车,把我们小车司机吓的措手不及!在管理上,电动车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以,现在电动车碰撞小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但是社会舆论都普遍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机动车的过错,我们有苦说不出啊!”

    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纠纷,究竟是谁之过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我们也请到了彭泽法院的法官进行了权威释疑:“的确,电动车由于其方便快捷、物美价廉的优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认可接受,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的数量更是呈现出急剧增长的态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正因为电动车的简便灵活,在行驶过程中的随意性大,常常使得一些机动车及行人始料不及,最终非常容易酿成交通事故。而我国在非机动车的管理规范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也往往是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的机动车赔付情况较多,处于劣势地位。”

    “那么作为机动车行驶方与非机动车行驶方,我们都分别应该怎样做到安全驾驶呢?”笔者继续发问。

    “作为非机动车方,不能因为自己驾驶的交通工具简便灵活,就随意行驶,不遵守交通秩序;在发生事故时,也不能一味将事故责任推到机动车方。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则需认识到,即使一些电动车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行驶行为,我们也应当多停车多让行,文明驾驶;在确实因非机动车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人员受伤受损时,我们机动车驾驶员也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做一些适当的赔偿,毕竟在这一方面来说,机动车也确实是处于优势地位。”

    法官最后进行总结道:“不管是作为机动车方还是非机动车方,只有双方都文明驾驶、互谅互让,才能将交通事故的发生减至最低,才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4-1-20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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