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后找保险公司代位求偿。2013年12月23日,经彭泽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王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900元的协议。
2013年6月1日9时40分,原告王英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安徽东至县东阳村往彭泽县杨梓镇红旗村方向行驶,但在超越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右侧尾部不慎将三轮电动车刮翻入右侧水田内,造成余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王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余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被送往东至县龙泉医院救治,原告王英和余某在东至县交警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理赔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点,召集双方调解,原告就被告对交通费和财产损失的疑问做出解释后,被告对此表示接受,双方因此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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