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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火炬闹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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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
事实不清楚但法律明确,法制社会珍惜口水。

小青公关面前舞大刀:1】本剧是否纪录片待查证。2】教师法93版95版20011版三易其稿,新版更明确了相互的法律责任。3】别喋喋不休搞不清。

附2011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拉,要不收集证据去法院,九天克拉克冷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爱他人,先爱己。助人者,先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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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_249:}{: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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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小青阿飞 发表于 2013-12-24 09:16
爱他人,先爱己。助人者,先立己。

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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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调息止纷,贵在用衡。敞释矛盾,剖层剥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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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哎,版主是神马?是编辑吗?超版呢?主编吗?法律顾问又什么东东?代言人吗还是发言人?能代表热线吗?能代表热线的舆论导向吗?长此以往,必是网络暴民(当然不包括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狂欢之地,热线堪忧。

点评

我认为版主在还是某种程度的代表了热线。  发表于 2013-12-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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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楼主,该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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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土鳖 发表于 2013-12-24 13:00
楼主,该吃药了

药,我随身带,一日三省吾身。谢谢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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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小青阿飞 发表于 2013-12-24 13:13
药,我随身带,一日三省吾身。谢谢关心。

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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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
土鳖 发表于 2013-12-24 13:16
不能停

当然,好药大家分享,都做没病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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