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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回归质朴 于 2013-12-22 21:39 编辑
二0一一年十月份,定山镇日光村几个村民小组因失地超过国家标准,办理了失地保险,并按社保部门的通知标准缴纳了保险金。至次年度,到了年龄的一部分老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然则而:
一、养老金领取标准实在令人不解,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老人领取标准有的有差异,有的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老人却没有差异,令人实在难以弄懂;
二、按政策规定,当年度当月缴纳之后,到了年龄的老人,次月就应该发放,也就是说二0一一年十一月份就应该发放,可查所有老人,没有一人按时发放。即算是提交审批不及,当月或是次月无法完成,那第三个月也就是说十二月份无论如何应该发放,可,所有老人,均是在次年度第一个月才开始发放,至少损失了老人们两个月的养老金。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老人的养老金,你们于心何忍?换句话说:是否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失职?
三、养老金核发标准,与芙蓉镇凉亭失地保险养老金兑付,有相当差距,令人实在不解,难不成不同乡镇也有差异?
二0一二年中旬,本人与村支书坐谈沟通此事,支书电话向主管副镇长颉小平汇报,颉表示这一块是刚刚涉及,他也是刚接手此项工作,对于政策都是社保部门执行,他也没有吃透,无法即时回答。表示只能向县社保管理部门提交,请社保职能部门来解释与说明。本人即提出:希望社保职能部门,能够派遣专人约定时间,至日光村委会,约一些群众代表,并将所有的包括:缴费标准执行所有文件规定、养老金兑付标准执行文件以及所有关于这一块的文件、材料带来,以便当面解释,做到政策明白,让群众放心,让大家满意。
几天后,颉反馈的信息是:近来社保部门相当忙,这个事情社保职能部门会作一些交待。
时间晃眼过去一年半,至今无下文。
晃眼二0一三年又要过去了,本人先在此处将此事提提,提交大家评评,诚挚希望社保职能部门能够以群众的利益为重,以老人利益为重,能够对这件事以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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