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开车疏忽大意,来不及避让而撞倒幼童,积极救治如数赔偿获得谅解。被告人梅某于12月6日被彭泽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往马当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马当镇核电移民小区十字路口时,因避让不及将被害人宋某撞倒。被告人梅某立即下车与被害人的母亲等人将被害人宋某送往马当卫生所救治,后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被害人宋某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下午死亡。经鉴定,该被害人系颅脑损伤死亡。
同年5月31日,被告人梅某与被害人的家属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方表示在被告人梅某将赔偿款29万元兑现后自愿放弃追究梅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2013年11月19日,彭泽县马当镇船形村村民委员会和彭泽县公安局马当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梅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方付清赔偿款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在驾车通过小区十字路口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潜在的危险,来不及避让而撞到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梅某在事发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报警,等待警方人员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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