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运转速度的加快,许多人选择向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创业,日益多样的借款方式随之产生,于此同时带来的隐患也要值得注意。12月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身份证给他人贷款,逾期不还后银行起诉要求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崔斌一次性归还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经庭审查明, 2012年4月16日被告崔斌向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在小额信用借款凭证上签字,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9.567‰。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的身份证被张具借去在信用社借款,我只在信用社表格上签了字,但不知是借款合同,30000元钱由张具拿走,现我无力归还该笔借款本息。
被告崔斌同时就其主张提供证人张具证人证言,张具当庭称,2011年我借崔斌的身份证并告诉以其名义到信用社借款,崔斌本人到信用社签字,但钱实际上是我拿用的,2012年4月该笔借款重新转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崔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崔斌应当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崔斌辩称此借款系张具所用应由其承担,因借款为谁所用系被告崔斌与张具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结语:被告崔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风险以及作为借款人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责任,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该风险,存在重大过失,必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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