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反映朱兴明林木采伐情况的说明
12月2日,接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转发舆情处理单,我局和浪溪镇政府立即组成了由林政、森林资源监测、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专案调查组,前往实地进行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朱兴明(网友称朱新民)系彭泽县浪溪镇百圩村二组村民,在2003年3月经与百圩村共同协商,经百圩村两委召开会议同意,取得了村集体林场内荒山、荒地及水库西北方向的一片山场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5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山场林木按1:9的比例分成,朱兴明对承包的山场范围内的荒地和部分荒山进行了造林。到2005年我省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时,百圩村按林改政策明晰产权、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将原村经营的村集体林场(含此宗山场)林地按自留山政策还权于四、五组村民。山场的林木权利按合同和相关政策,由朱兴明与四、五组村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延续原承包合同,与朱兴明签订了补充协议。为了让利于民,朱兴明将原定的1:9比例分成提高到2:8分成(即:村民得2、个人得8),合同期限仍认定为50年,并按林改办证流程,经乡、村、组逐级填报、审核同意,办理了林木权利的新版林权证。
2011年,朱兴明对承包经营山场内的部分杉木林,按采伐程序经申报审批采伐指标,进行了采伐,并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给付了各组村民分成款。
2013年,朱兴明再次对承包山场内的杉木林提出采伐申请,递交了相关林权证明材料,经乡、村审核同意,当地林业工作站实地勘查,作出计划采伐面积5亩,采伐蓄积量32立方米的采伐作业设计书。县林业局根据申请和相关林权证明材料、采伐作业设计书,在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内,安排了采伐计划,下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朱兴明在承包山场按程序申报,并在获得采伐许可的范围内正规采伐,采伐行为是依规合法的。
综上所述,该网友所反映的彭泽县林业局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感谢和欢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热心网友对我县林政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彭泽县林业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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