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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大学生小美(化名)因男友被打想请律师,结果却被律所主任在办公室内性侵。
被告人张勇因涉嫌强奸罪受审时表示,事发过程中,自己曾犯罪中止并手淫,小美用手盗取了其精液。
近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张勇的辩解,以强奸罪未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2013,11,19“新京报”《北京一律师所主任被控强奸女生 辩称知是处女后仅手淫》)
在许多人的眼里,律师是不可能碰“强奸”二字的,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说明律师如果碰上其“心仪”的对象,照样与低级动物无疑,照样可以乱性;在许多人的眼里,律师是最懂法律的人群之一,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因为该律师竟可以用“别喊,谅你也不敢告我”相威胁,律师身份可以竟民成为自己实施强奸的“利器”;在许多人的眼里,律师应该是最文质彬彬的人,因为他们是靠“嘴巴”和脑子吃饭的,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因为该律师也懂得“弱肉强食”,当对方要喊时,竟可以用手捂住受害人的嘴,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而且因为“其间,因她(受害人)不停挣扎,张勇无法发生关系而开始强行握着她实施手淫”;在许多人的眼里,张勇大律师该是一个对家庭很负责的男人,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因为他对受害人企图实施强奸时,“就发生在马某(其妻)离开律所的十几分钟后”;在许多人的眼里,律师应该是最诚实的人群之一,因为他们办案讲的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因为张大律师很会装,所以即使是在犯案结束回到家里时,照样“表现正常”;在许多人的眼里,张大律师又是一个道行很深的人,因为在“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张勇绰号‘神州行’,目标‘做中国政治家型律师’。他自我介绍:‘2009年自封张大天师,并开始研究道’”。但此案让人开了眼界,此人只不过是一介道貌岸然之人。
只不过张大律师最让人开眼界的,是在受害人报警之后,当其人其事不得不因此而进入“法律程序”时的高论,说什么他的强奸行为,竟是“小美用手盗取了其精液”。
那一个“盗”字用得何等好啊,好像竟如是受害人“强奸”了他似的。但张大律师哪里会想到,这个有求于自己办案的弱女子竟会报警;他哪里会想到,虽然他可以“到案供述,事发当日15时、17时,他和小美两次见面,曾相互贴脸、亲吻。他曾用右手手淫,用左手摸小美,其间并没有打过小美,也没用身体的其他部位接触过小美”,但没想“该案不公开审理时,检方提交了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小美牛仔裤、左手的精斑为张勇所留,小美胸部、胸罩上检测出张勇唾液斑”等等,却毫不客气的“举报”了他。正因为如此,到了“庭上,张勇推翻了此前部分供述,承认‘原有供述回避了事实’,称自己亲、摸小美,还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当时,小美称是处女,还要告发他。于是,他就停止了侵害并自己手淫,此时小美用手盗取了其精液”。
“用手盗取了其精液”咋成律师强奸用语?慌不择言、语无伦次之极啊!当写到这里时,我突然想到了上海法官的集体嫖娼案。呵呵,法官可以集体嫖娼,律师可以强奸委托人,让我想到了“禽兽”、“讼棍”之类的贬义词,让我想到了这样的人,竟可以让法律在瞬间“无地自容”的可怕。
那一个“盗”字何等形象啊,“欺世盗名”四个大字竟成了此类人等的形象写照。如果司法之人竟可以挑战法律、亵渎法律、践踏法律,法律还有尊严可言?这样的人虽是极少数,但法律照样可以被他们的恶行在刹那间毁得体无完肤,我们还能等闲视之?
我们该不该睁大眼睛?这样的人还有多少?我们该不该清理门户?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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