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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能否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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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此次最高法等部门强调依法严惩性侵幼女犯罪,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比如首次明确了从重处罚的七种情节,象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的就属于其中之一;同时还对于校园性侵提出了从重、加重惩处。

  近些年来,保护幼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巨大心痛,而法律上的含混不清和失之于软,更让人们对此怨声四起。
  嫖宿幼女罪一直为广大民众所诟病,并被不少人视为“恶法”,不仅是对幼女的巨大伤害,更是对于我们法律和正义的伤害。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模糊了这种边界,尤其是一些公职人员、富豪为此得以逃脱法律的严惩。

  按照目前的一些司法解释,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发生性行为出于幼女自愿,后者则违背了幼女的意志。这实际上是把幼女与成年妇女等同起来,殊不知幼女不仅在生理上还没有成熟,更重要是在心理上远没有成熟,她们的那种所谓的“自愿”本身就非常荒唐。因此,嫖宿幼女罪不仅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危害,更是对于其的羞辱。

  自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曝光以来,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不少人都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从这个罪名开始,我们在赞赏最高法等部门作出的司法努力之时,更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深刻反思,还有待更进一步的努力:

  一是修改刑法,坚决果断地废除“嫖宿幼女罪”。不要把成人的罪恶,强加于幼女之上。即使有可能存在这样的幼女,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错误与罪责。此次最高法其实试图解决嫖宿幼女罪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因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次举动,这也可能为废除该罪作下了铺垫。
  当然,修法不是最高法们的权力,还得通过立法、修法之程序,全国人大对此如何回应,包括下面提出的能否专设性侵幼女罪,都是值得关注的。
  二是建议对幼女、儿童实行特殊的、专门的保护,在刑法里增设一条专门的“性侵幼女罪”,以和强奸妇女等区别开来,从而消除法律上的含混不清。而且幼女与妇女本身就不能同等来看,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有着巨大的差异,应该予以特别保护,而且惩罚的力度还要加大,起刑点要提高。
  三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必须严格,坚决防止地方出现轻判、徇私枉法乃至“私了”现象的发生。在性侵幼女的问题上,也还有一种情况不能忽视,那就是有的监护人从面子和赔偿出发,往往会牺牲孩子的权利,达成某种“私了”和“谅解”,这其实是成人之间的一种非法交易,应该也要予以严厉惩处,否则不能真正的、彻底的保护孩子。

  刚刚出炉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试图着力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实乃校正的正义。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虽姗姗来迟,却也符合公众舆论的预期。

  因此,下一步的法治进程中,能否有更进一步的动作,也是值得期待的。保护孩子、保护幼女,是每一个有良心、有道德、有底线的中国人的起码准则。法律对此当出重拳!
发表于 2013-10-29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保护孩子、保护幼女,是每一个有良心、有道德、有底线的中国人的起码准则。法律对此当出重拳!{: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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