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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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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为确保我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正常运行,日前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在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前提下,统一调整全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标准由原6元/次提高到9元/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次。新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9月20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原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2444号)中关于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废止。通知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村卫生室做好收费价格公示,主动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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