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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社会扶养费” 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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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截至昨日,全国已有22个省份陆续依申请公开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168.8亿元。
  目前,仍有9省份未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未公开其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数额。其中,广东省人口计生委(日前与广东省卫生厅组建成卫计委)合并成和江苏财政厅明确表示不能给予公开。(2013,10,2“新京报”《22省份公开社会扶养费168.8亿 江苏广东拒公开》)

  全国已有22个省份陆续依申请公开了社会抚养费总额,用我们家乡的一句俗话来说,叫做“牛头已经落水”。如果用此话的后半句“牛尾巴还拉得住吗”作问,包括江苏广东明确拒绝公开的9省份,真的可以不公开?

  我们先来看看除江苏广东以外省份不公开的“大致理由”:“各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和案件数统计数据。”呵呵,这可不可以算作是在开“国际玩笑”?堂堂省级计划生育部门,在这个关乎“国策”进行时的工作中,竟拿出这样的理由来,不显得荒唐之极?虽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是一个客观事实存在,但这一工作不是通过地(市)、县(市、区)计生部门完成的?在每年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竟可以不反映?即使省级计生部门向属地同级财政要这个数据,他们竟可以不给?一句话,理由不能成立!

  再来看看江苏省财政厅和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申请(的是)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呵呵,这不叫奇谈怪论?只要看一看什么叫“社会抚养费”,这样的明确公开拒绝就应该是自打耳光。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样的内涵不明确的告诉了公众,作这控制人口增长的“国策”,不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密切相关?这样的公开,不和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明显有关?反之,哪怕没有人提出申请公开,这种不属于“国家机密”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得自觉公开?那么请问,得由什么样的人来提出申请,才算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请明示!

  显然,“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省份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及收支预算、审计信息”,其指向十分明确。一是收和支,二是审计,而其中尤以前者为重。事实已经证明,在收取问题上已有“乱象呈现”,关于收取标准不一,收取“随意性”明显,并发生了竟可以不开具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交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这样的怪事,这在前段时间已有报道披露;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种种弊病,所以关于“支出”是不是符合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说得严重些,由于收取弊病的存在,不应该排除有些是不是与腐败有关。

  江苏广东的明确拒绝公开,我以为可以问一问有没有“猫腻”(当然但愿没有)?如果收取完全按国务院令规定办事,支出完全符合“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性质,所怕何来?何以非得用“明确表示不能给予公开”这样的措辞强硬回答?此项费用的收支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策”的实施是否真正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岂能与申请人无关?岂能与纳税人无关?如果有人利用“国策”的实施搞旁门左道,岂能不严惩?

  牛头已经落水,牛尾巴还拉得住吗?江苏广东真的有那么大的“力气”,真能拉住那头已经基本“落水”的“牛”?真的可以无视、对抗公众的知情权?你们说呢???
发表于 2013-10-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不敢公布,当然有猫腻,猫腻还大得很{:1_234:}{:1_234:}{:1_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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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何谓“社会抚养费”?扶养了谁?你知,他知,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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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目的已经变了,一切都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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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肯定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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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_249:}{: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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