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在马当看见一可笑且可悲的现象。五百户的一名女士骑着电瓶车,从后面撞上了一先生的摩托车。交通术语是“追尾”。一般来说,如这种追尾事件,责任基本上由主动“亲吻”的一方承担,原因非常简单,前面的人不可能看见后面的人。后面的人有义务注意前面的车辆状况,保持和前面车辆的适当车距。但是可笑的一幕出现了,那位女士充分发挥了女性的特长:一哭,二闹,三上吊。弄的那位男士有苦难言,哭笑不得,最终不得不掏出八百元了事。
现在正在建设重点示范镇,我不想用更恶毒的语言来批评那位。但是试想即使由那位男士承担全责,也顶多把那电瓶车修好就是了吧?这个需要八百元吗?难道这八百元中包含有精神赔偿吗?这个就真的令人费解了:难道自己撞了别人的车,会有什么精神伤害吗?这样的人,真是可笑且可悲之极!请知情者曝光一下,以后俺们这些普通人骑车子(哪怕是自行车)一定要离她远点!毕竟,她的“八百元”不是什么人都付的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