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江西新闻7月19日电 (邓振洋 周淑芳)1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座落在凉亭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8月协议离婚。当年11月,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但还未交付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赠给原告。
2012年12月,原告找被告在该房屋交付钥匙时,被告突然变卦表示没有赠房一事,原告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婚后生活困难且婚生女一直随其生活,被告有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的义务,且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真实有效,因此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享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2011年11月签订的协议中,被告将本案诉争的房屋赠与原告,双方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是在法律有中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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