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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利遭侵犯,谁来保护男人的贞操?
凤凰网论坛 作者/愚巷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新民网)
单纯从一起同性“强奸”案来看,也没什么值得深入研究,主要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任何对同性恋的法律,著名社会学专家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方法”提案曾三次受挫,也就是说同性结婚在国内得不到承认。由于文化背景和社会认知程度的不同,尽管有提议修改此类刑法,但仍遭到保守派的反对,同性恋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来自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家庭问题。
42岁男保安不涉及强奸,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此案确实有点可笑,倒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判处结果。由此我想到了男人的贞操,谁说男人没有贞操?女人需要保护处女贞洁,男人也同样需要保护“处男膜”。本案的中受害人才18岁,正值青春少男含苞欲放的年龄,却遭到42岁老男人“强奸”,虽是轻伤,不可排除今后造成的心理阴影。我认为,一个男人强行与另一个男人发生关系,违背了另一个男人的意志,被强奸的男人就是受害者,原则上应该按强奸罪判处,此案判以故意伤害罪显然不妥!
当女人遭...时,可能拿起法律武器惩罚犯罪分子,意味着捍卫自己女权与尊严。而法律针对的强奸罪是男人针对女人,不是女人针对男人,男男之间的事更无可说,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须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一个男人违背了另一个男人的意志,这算故意伤害?遭此下去,随意都可强奸,即使被判了仅有一年,那么之后,许多成年男性之间不是自愿的情况下将被一次次无情“爆菊”。这个问题上,谁来为此争议过观点?谁来为此采纳过意见?除了保守仍是冷漠。猥亵儿童罪可以成立,猥亵青少年难道可以排外?除非专家已证实“处女膜”是高贵的,“菊花”是低贱的。
男人被男人强奸后成为伤害罪,男人强奸女人才称得上强奸罪,自从女权有了保障,男权却无法受到保护。说到同性恋,它其实是个弱势群体,而这个群体数目庞大。据统计,中国有几千万同性恋,同性恋的身份随社会的种种观点被妖魔化,虽在近年来有所改观,但法律上依旧空白。英国、比利时、荷兰、南非等发达国家都开始承认同性恋合法。由此可见,中国在这方面显得思想落后,迫切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条例,男人受到依法保护后,前者是道德与观念的改变,后者是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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