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有闲钱便主动找到他人入股投资办厂,却遇经济不景气退出投资,并协议将投资资金变成借款。7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胡足华偿还原告朱学华借款339000元及利息。
被告胡足华在外务工期间积累了办厂的一些经验和资金,后回到家乡创办了自己的华鑫包厂。华鑫包厂在被告的努力下获得了不错的效益,其名声得到了传播,原告朱学华听闻后,想着自己的钱放着也是放着,便主动找到被告要求在被告开办的华鑫包厂投资。被告为了能扩大厂的规模便同意了被告投资的要求,两人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了华鑫包厂合作试用期协议,约定合作试用期为一年,原告投资225000万元,占股份的25%,另提供周转资金20万元,试用期满原告的周转资金退还并可选择不合作、退还所有资金。双方合作不久便遇上了全球性经济危机,原告对包厂失去了信心,向被告提出散伙并要求全额退款的要求。被告为了避免原告给员工带来消极的情绪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于2011年11月份签订了终止试用期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试用期合同终止,合作期间不亏不赢,包厂以前和今后所欠债务都与原告无关,投资的225000元作为借款,2011年不计利息。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到225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此款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计息。后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14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无果,便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
庭审中,被告认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受在原告胁迫和为了挽救企业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因此两人签订的该份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同样也是有效的,原告凭条索款,理由正当,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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