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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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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常见民事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在法院被称作诉讼,只有你告到了法院,所告的事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才会审理。

    打官司的人叫作当事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叫作起诉。起诉的人叫作原告,被起诉的人叫作被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诉前保全的范围。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法院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定交纳50元诉讼费用。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对受理的案件,法院则由相关审判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会通知该案的当事人。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但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调整后的合议庭无异议的可按期开庭。


    合议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被告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法院将开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


    开庭前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合议庭可以召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中,对庭前当事人已核对无误的证据应予说明,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公开审理的,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的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负有下列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分五个步骤进行:一、法庭调查;二、法庭辩论;三、法庭调解;四、休庭评议;五、开庭宣判。


    在法庭调查阶段,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讲明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当庭宣判的,法院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的要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前要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宣判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上诉则应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执行书;

   (二)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状况。


    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下列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根据: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提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法院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知产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结案后,当事人持身份证和裁判文书原件,可以到我院档案部门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民事案件审判卷宗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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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起诉状的写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 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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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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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很好,学习了,望能多发此类宣传贴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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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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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如果能例举生活中的案例,采用问答式来介绍,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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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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