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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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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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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我叫胡斌,男,现年39岁,江西省彭泽县人,2011年10月2日,在本县龙城大酒店门口,在我车里向先前和我发生纠纷的犯罪人高文华赔礼,但被高文华伙同汪沿海用斩骨刀和匕首一前一后包围以极其残忍的手段疯狂的被砍了24刀之多,我跳下车,高文华还持刀追过来,看到我扶住旁边环卫工人的铁锹,怕我能还击,不敢过来后逃离现场。事后在本县医院和省曙光医院抢救及时全身缝合近2000针得以保全性命,鉴定为故意伤害重伤乙级,伤残六级。犯罪人汪沿海被抓获,犯罪人高文华在本人个人出资十万元捉拿和公安局网上追逃情况之下,走投无路于一年后在本县不属于案发地点的派出所投案自首。本县法院审判长余芳在检察院公诉书上认定的犯罪人高文华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款和组织赌博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在2013年5月3日以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人高文华有自首和赔偿一部分医药费的理由各判处犯罪人9个月有期徒刑。
本人对彭泽县人民法院2013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结果严重不服,认为判决过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太失公平,并对审判长余芳在对本人调查时知道我所写的谅解书是由于犯罪人无财产显示,法院对于民事赔偿无力度执行,是犯罪人家属要我先出谅解书,不准进行民事诉讼不准请律师,不准抗诉才可得到一部分的医药费的情况下才写的,并答应我秉公处理,判决下来第一时间告知我,并误导我说判决时我可以不用出庭。结果判决下来27天后我才得知,在我讨要之下才给又以我没有出庭为由判决结果可以不告知被害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为什么审判长余芳不事先说明这个结果,还故意隐瞒判决下达日期,拖过申请抗诉的期限,在本人找她理论时还采取回避方法。钻法律的空子,重罪轻判。
不服理由:
一,重罪轻判,犯罪人高文华对本人疯狂的砍24刀,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被害人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这不正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第二款吗,(以非常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致人留下严重残疾【六级属于严重残疾】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持刀伤人加重10%,被害人伤的是四肢加重15%,判决书上却只字没提。不按法律的规章来判决。
检查院公诉书认定故意伤害罪第二款,赌博罪,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是故意伤害罪,《3--7年》第二款呢不见了,触犯第二款《基准刑就是10年》,判决书上也没有了数罪并罚要 从重处罚
这是我受伤的图片,就拿几张算了
这是我为什么要写谅解书的原因和附加条件,否则得不到赔偿
这是省厅做的鉴定
这是2013,5,3下的判决书,我是2013年5月30日找法院强要的。整整27天,早过了抗诉期
二,罪刑不相适应,犯罪人在本案中犯有两罪,还是主犯,有数罪并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自首是本人重金悬赏和网上追逃走投无路后并故意到其家门口熟悉的派出所才做的,更没有悔改表现,在自首前经常偷回家没有赔偿过一分钱给我,也没找我谈过。
三,审判长故意误导,欺骗和隐瞒,犯罪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其家人找我说先赔偿拾万元医药费;但要我先写谅解书和做到不诉讼,不请律师,庇护犯罪人,不抗诉,才可在判决后七天再付一部分医药费(有犯罪人家属签字的协议为证),但是判决下来的日期我都不知道,我是在了解法院对于民事赔偿无力度执行,自己又花费几十万的医药费,还有后期治疗的情况下,而且审判长余芳欺骗我说会秉公处理和判决下来通知本人才写的,审判长还说开庭时我可不出庭但是却又没有说如果不出庭的话,判决书就不用告知被害人结果,直到在27天后索要判决时本人问余芳为什么不告诉我判决下达日期,而且她也答应了我下达就通知我,她却说受害人没有出庭,根据法律可以不告知被害人,这就是审判长余芳利用其身份-审判长和工作内容的熟悉,欺瞒和误导本人。
彭泽县法院审判长余芳在犯罪人高文华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款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基准刑在10以上和组织赌博罪,决定执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的情况下以犯罪人自首(走投无路无奈)和得知是欺骗来的谅解书做出判决9个月的有期徒刑,还隐瞒,欺骗,回避受害人,这样的人怎么还能够在法律执行者的队伍里
鱼目混珠呢?公道,公平,公开如何在和谐社会之中体现出来呢?如果没有信服的结果,法律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司法公正又如何体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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