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赊账购买装修材料,买家却拖付剩余尾款“去无踪”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60元。
2011年7月14日至2011年12月26日间被告赵华因装修店面多次在原告周文处赊购装修材料,共计欠材料款8960元,被告已付3000元,尚欠5960元拖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被告外出“去无踪”,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596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未按约付款,被告应给付所欠货款596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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