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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激理解家庭联产承包 “理直气壮”拒不缴纳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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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6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偏激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而拒不缴纳承包费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九江市某农场与被告李泰和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5526元。
    2001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约定,甲方(原告)管理站按常住人口,将责任田地发包给乙方(被告),乙方在承包期内享受耕地使用权,转包、转让权,但严禁人为抛荒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乙方必须按合同面积100%完成各项税费上缴,其中农业税必须在10月底以前还清否则按国家规定增收20%滞纳金,排涝费必须在四月底前按30元/亩预交,其他费用在本年的12月底前交清,如乙方确无现金交纳税费,甲方可按市场价格根据国家质量水份标准收购乙方农产品,如乙方既无现金交纳又无农产品,甲方将申诉法院,终止乙方下年度承包权;甲方一次性发包给乙方水田13.7亩、旱地13.3亩、合计27亩,承包期限20年,至2020年底,乙方不得私自终止合同,乙方转包土地后甲方不改变收费对象,责任人同样是乙方;甲方按照农场每年的文件规定收取乙方税费。

    被告承包土地后,交清了2008年之前的承包费。2009年3月25日原告根据九江市某农场文件,对“二田制”作出调整,被告承包的土地由原来的27亩调整了5.7亩给本场农工为口粮田,被告承包土地面积为21.3亩,其中包括其儿子家4口人的4亩口粮田。2009年4月,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但被告未签名。被告2009年承包费未交,原告于2010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4093元,但被告未履行。2010年承包费已由被告女儿王英代交,2011承包费3513元,减去其女儿王英代交1500元,尚未欠2013元,2012年承包费3513元未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未果,故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并立即给付2009年、2011年、2012年的土地承包费9702元。

    被告出于对国家2006年出台的免交农业税政策的误解,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国家有规定,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因此表明既不会缴纳土地承包费,更不会出庭应诉。

    另庭审查明,被告及其妻子张娜梅系该农场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多年未按约交纳土地承包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及其妻子系该农场的退休职工,已享受退休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退还单位承包田地和个人缴费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承包合同,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欠交的2011年、2012年土地承包费5526元,应当按约交纳,2009年欠交的土地承包费已经法院判决处理,且已生效,不予重复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3-6-1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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