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生财需有道”。不能妄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财富,要运用合法渠道创造价值。6月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双方因想通过筹措资金放高利贷获得高收入,不料双方却为钱产生纠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洪波偿还借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
2012年6月,原、被告在福建省得知高利贷行情看好,被告洪波提议合伙放高利贷,原告李明出资65000元,被告出资70000元,共计135000元,由被告出面向朋友放贷。当年7月7日原告到广东打工,当时本金未收回,被告出具一张58000元的借条给原告。7月15日,原告电话告诉被告急需用钱,叫被告汇款到他朋友妻子张艳账户,被告汇了100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被告洪波辩称不是借款。因是合伙做生意,只有待钱收回来才能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伙关系,但散伙时,因合伙资金未收回,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原告凭借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此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欠款15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43000元应当偿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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