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本是律师代理业务的常见情况,但是这个常见情况却因为当事人之间出现一种不常见协议导致矛盾的出现。5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原告陈前与被告程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
被告程华系当地律师,2012年原告陈前因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需要一位代理人,后经朋友介绍,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得知:原告与陈树原系好朋友,因陈树买房急需用钱,就向原告借了20万,当时并未出具欠条。后来陈树以借钱无据为由拒绝还钱。因为没有凭据,被告表示该官司很难打赢。原告同意被告的观点,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向被告提出了风险代理,由被告全权代理,并表示他并不缺这钱,只是想出口气,如果官司能够打赢,该款项将全部作为律师的代理费。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含有该项内容的风险代理合同。该案经过彭泽县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陈树同意将欠款立即全部归还给原告。
该款项由被告代领后,被告遂通知原告按照协议该20万元作为代理费,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觉得当时签署协议的时候,是一时的气愤所致,况且代理费过高,就向被告索要该款项,但是被告拒绝归还,原告遂起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多出的代理费。
庭审过程中,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了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表示,当时因为与陈树原是很好的朋友,基于信任的原则借钱给陈树,陈树借钱不还还闹到法院,实在是气不过;也是认为当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不可能追的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就在与被告商讨代理协议的时候提出:如果陈数全部还钱,该款项就将全部作为律师代理费用。当时确实没有想到陈树会跟我调解,并把钱全部还给我,不然我不可能签署该代理协议的。况且代理费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经过法官的努力,被告也认为代理费过高,按照风险代理的25%计算代理费共计5万元,原告也同意,遂达成了上述的调解协议。
风险代理原本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而设立的,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双方应注意公平公正。(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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