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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七条 治超工作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 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 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 不装载、配载非法改装的车辆;
(五) 不装载、配载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
(六) 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载车辆。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
(一)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
(三)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
(四)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
(五)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
(六)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 行驶农村公路,乡道车货总重超过三十五吨,村道超过二十吨的。
如果按以上条款严格执行,那么彭泽的路就有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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