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判决被告张登龙返还原告许亚元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梦家岭旱地1.4亩,排家山旱地0.78亩。
1998年12月1日,原告许亚元同其丈夫承包经营了彭泽县龙城镇南阳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并经彭泽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年原告因丈夫一直身体不好、小孩年纪都小以及自己无力耕种等原因,就让同村关系不错的张登龙等人耕种自己与丈夫承包经营的田地,张登龙自此耕种了原告承包的土地至今。
2002年原告丈夫不幸逝世,原告口头向自己所在的村组组长提出了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组里的想法,但是却没有提交任何的书面申请。之后原告在彭泽县做起了清洁工,并将户口从南阳村转到了彭泽县龙城镇。现原告想到自己的子女都已经成年,便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被告以原告已将承包地交给了组里,且原告户口不在南阳村为由拒不返还。原告为此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
承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双方曾是邻里且关系一直不错,便做起了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在调解不成后,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即“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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