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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西华:“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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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当街杀警 宣恩村民判死缓
已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害民警打人导致被报复杀害,自己也有过错
日期:[2013年5月30日]  版次:[AA22]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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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在银行门口擦皮鞋的民警杜平,被吴西华用水果刀刺伤身亡。 南都记者 占才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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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西华身份证背后,是当天肇事的三轮车。 南都记者 占才强 摄

    这是48岁的王银香有生以来看到的最残忍一幕。刀从右耳下颈部插入,从左颈穿出,面前的男人本能地托住下巴,站起身来,血瞬间像打开的水龙头从鼻孔、口腔汩汩而出……

    南都记者昨日从当事人家属获知,曾在网络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宣恩县街头杀警案,近日由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西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挨打
    “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


    现年45岁的吴西华,是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宝塔村3组农民。54岁的被害人杜平,为宣恩县拘留所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下午,吴西华在宣恩县殡仪馆门口骑车撞倒被害人杜平的亲家周玉萍,随后遭到杜平等人的殴打,被告人遂怀恨在心。

    宣恩县公安局局长张友刚介绍,当天交通事故中的被撞者周玉萍,在殡仪馆为其去世的岳父办丧事,被开三轮车经过此地的吴西华撞倒。“客观地讲,被撞不是很严重,但有倒在地的情况。”

    当天杜平在现场吊唁,与他人一起对吴西华进行了殴打。“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在现场制止冲突的珠山镇宝塔村村长吴云彪说,吴西华这样告诉他。“那天下了小雨,稀泥比较多,他(吴西华)身体的一侧从上到下都是稀泥,明显在地上倒过。”

    随后,吴西华被交警带离现场。据吴西华辩称,此后他曾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得到及时处理。但公安部门否认有过推诿和不作为,称一直是按正常程序处理此事。

    报复
    “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三天,吴西华与杜平在街头“偶遇”。

    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吴西华在路过宣恩县珠山镇建设大道新欣商场附近路口时,发现站在街对面一辆轿车旁的人(即被害人杜平),正是前天在殡仪馆门前殴打自己的人,遂起报复杀人之心。

    吴西华随即在附近一店铺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并在附近寻找杜平。而后,发现正在建设大道工商银行门口擦皮鞋的杜平,遂趁其不备,持水果刀向其头颈部右侧猛刺一刀,刀身刺穿杜平颈部致其受伤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杜平系左右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

    吴西华作案后先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宣恩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孙少尘证实,当日上午10时03分,一男子打110报警称“我杀死了一个人”。后孙用110座机与其电话联系,对方说“我被他打了,我报案后派出所要我自己先出钱治疗,我今天看见他就把他杀了”。并说“我杀人了抵他命,我被人打了没得人管,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当天上午,吴西华在自家屋后被民警带走。“到屋后坡上,可能是看他母亲的坟墓去了。”证人吴西华的叔叔吴汉成称。

    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今年2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指控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恩施州中院提起公诉。判决书称,对所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吴西华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吴本人辩称:我当天是偶然碰到他的,没有准备工具,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

    吴这样陈述杀人动机:医生王洛军和这个人(杜平)打我,又是踩又是踢的,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后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他们不打我,我也不会杀人。

    据宣恩县公安局2012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洛军因参与在殡仪馆对吴西华实施殴打,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在法庭上,吴西华辩护人称,此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杜平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去积极履行警察义务,维护秩序,而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其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从而引发被告人的犯意。另外,被告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也是导致案发的又一因素。如果对殴打被告人的责任人予以及时处理,悲剧或可避免。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吴西华报复杀害杜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吴西华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没有逃跑及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另认为,被害人杜平在被告人吴西华所驾驶的车辆撞人后不仅没有按正当途径处理交通事故,反而对其进行殴打,从而引发了被报复杀害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杜平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杜平的行为与吴西华杀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杜平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杜平有重大过错的观点,法院未予采信。

    恩施州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

    上诉
    “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作案因素之一”


    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状认为,被害人杜平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另外上诉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导致上诉人作案的因素之一,而一审判决对这一因素未作任何认定,在量刑时也未作任何考虑。

    南都记者昨日联系吴西华辩护律师严奉祥,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上级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判处。

    另据了解,吴西华案发生后,在湖北宣恩当地备受民间关注。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走向犯罪是在有冤无处申,得不到解决而极其无助的情况下酿成的极端悲剧”。
发表于 2013-5-3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是什么造就了一桩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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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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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杜平以为凭他的拘留所民警身份可以殴打吴西华,没想到惹来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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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宿州
人以和为贵,仗势欺人践踏别人的尊严的人都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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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像这样执法犯法的民警杀了也就罢了,其实也是为民出了一害。不过,故意杀人,触犯了法律也是要得到一定的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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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法 理 难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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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 处置不力" 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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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杨佳之精神!''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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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坏人太狂妄了,他不知道,兔子也会咬死人的.
坏人要牢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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