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一起因顾客在超市购物不慎摔伤致残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彭泽某超市赔偿原告胡欣2万元的损失。
今年2月6日,胡欣来到彭泽县某超市购物,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2月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4592.53元。胡欣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胡欣就赔偿事宜与彭泽县某超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彭泽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83194元。
庭审中,胡欣认为因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不慎摔伤,对本次事故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彭泽某超市方认为当天天气晴好,地面砖没有用拖把进行清洗,地面干燥,胡欣摔伤我们超市一点责任没有。若当天是我们地板打滑或是下雨天我们没有铺防滑垫胡欣摔伤,要我们承担责任我们还可以理解,这次完全是胡欣自己不小心摔伤的,我们超市凭什么要做冤大头。若是赔偿了胡欣损失,以后别人故意在我们超市摔倒,也要我们超市承担责任,我们生意还怎么做?彭泽某超市坚决不同意赔偿。
为了更好的缓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向双方宣传法律并做调解工作。指出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对消费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列举了多起相关案例,希望超市适当做出让步,考虑原告家庭情况及所受到的现实伤害给予赔偿。同时也建议原告仔细分析自身及超市过错大小,对自己主张酌情调整。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由超市赔偿胡欣2万元并当场兑现。(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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