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监察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彭泽县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县继去年由县卫生局和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之后,针对非法行医又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
此次县卫生局联合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监察局制定《彭泽县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及职责和议事规则。并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关于“双打”工作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县“双打”工作形势及重大问题,通报“双打”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民,研究和部署全县“双打”工作及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协调“双打”工作统一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内容、口径、方式等。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及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起到决定性作用。
链接:非法行医认定
依据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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