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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读蛊酒贱

彭泽县人民法院网友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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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华钗 发表于 2013-5-24 21:39
对   对   对     奇怪哈    我是"最"关心彭泽法 ...

道友啊,给你普个法: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都是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道友找位子吧。{:1_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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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读蛊酒贱 发表于 2013-5-24 21:41
此次“法院网友开放日”由资深媒体记者,网友“浔阳道长”牵头组织。由于时间匆促,事先未在彭泽热线网发 ...

所谓的“网友开放日”也只是临时的吧?我还以为是年年的某月某日或某月的第几个什么日子固定下来的呢。既然是一时兴起的活动,又不能真正代表广大网友的活动,就不要打着什么“网友”的旗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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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读蛊酒贱 发表于 2013-5-24 21:41
此次“法院网友开放日”由资深媒体记者,网友“浔阳道长”牵头组织。由于时间匆促,事先未在彭泽热线网发 ...

哦,时间紧促啊。时间紧促,就可以不提前预告下?这叫重视办事?就这样“以人民群众为本”?还在这喧嚣着“网友开放日”?还是假,怎么解释都是,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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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周华钗 发表于 2013-5-24 21:39
对   对   对     奇怪哈    我是"最"关心彭泽法 ...

哎,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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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东门庆 发表于 2013-5-24 21:37
简直是挂羊头卖狗肉。这能叫"网友开放日"么?有几个网友去了?这几个网友就能代表彭泽的广大网友么?他们是 ...

他们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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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庐山雅趣 发表于 2013-5-24 21:30
报道从多角度,多视野充分展示了网民开放日的实景。

说好听点是表示表示。说不好听的,这就是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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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东门庆 发表于 2013-5-24 21:37
简直是挂羊头卖狗肉。这能叫"网友开放日"么?有几个网友去了?这几个网友就能代表彭泽的广大网友么?他们是 ...

道友,何必呢?
气多伤身,再说值得么?
你看看这些说话的   在那个帖子里不是维护官方的名声。
我只想对有他们是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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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周华钗 发表于 2013-5-24 21:39
对   对   对     奇怪哈    我是"最"关心彭泽法 ...

是是是,我也关心,我刚刚才知道。唉。{:1_248:}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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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读蛊酒贱 发表于 2013-5-24 21:41
此次“法院网友开放日”由资深媒体记者,网友“浔阳道长”牵头组织。由于时间匆促,事先未在彭泽热线网发 ...

真的么?   你发个帖子要几分钟?   
只想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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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风中凌乱 发表于 2013-5-24 21:47
道友啊,给你普个法: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都是妨害司法罪。

这样啊,唉也,听起来好像很恐怖的样子。不过我白天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捉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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