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家不慎摔伤后到医院就诊,出院后仍活动受限无法正常行走,查找原因却是医院漏诊。5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经法官调解,由医院支付患者5.5万元。该赔偿款已经兑现,一起矛盾激烈的医患纠纷得以化解。
2011年1月12日,原告王玲珑在家不慎摔伤,被告某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王玲珑出院后活动受限,还是无法正常行走。王玲珑认为医院未将自己的腿伤治疗好,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012年3月13日,医患双方委托九江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王玲珑的胫骨平台骨折存在漏诊,但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各执一词,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玲珑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3.8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玲珑的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的腿至今行走还有疼痛,就是医院的过错。质疑九江医学会漏诊胫骨平台骨折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认为腿伤没有治疗好就是医疗事故,医院就要赔偿损失。医院则认为应当依鉴定结论处理。
庭后,承办法官对王玲珑进行耐心劝说,你摔伤来医院治疗,医生的出发点是将你腿伤治好,可由于设备的限制,在治疗中没有发现你胫骨平台骨折。但经咨询,医生称髌骨、胫骨是连在一起的,你摔伤后胫骨平台骨折没发现不是医生技术的问题。当然,你的心情我们理解,但毕竟涉及专业问题,对医院的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是否存在过错不是由我们法官说了算,应由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建议由专业机构的进行鉴定。
王玲珑采纳了法官的意见。经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某医院在治疗王玲珑的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王玲珑的治疗存在20%的过错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医院只同意按20%的责任赔偿,愿意赔偿王玲珑2万多元。王玲珑不同意,说自己腿伤没有治疗好2万多元医院就了事,王玲珑要求医院赔偿不少于10万元。双方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为此,法官多次往返两地找双方做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如上协议:医院赔偿王玲珑的损失55000元,扣除先行支付的借款10000元,医院实际向原告支付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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